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监察知识   >>  正文  
  关于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的认定         ★★★
关于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的认定
[ 作者:    转贴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18    文章录入:赵月 ]

 典型案例

  肖某,w高校党委书记。肖某在学校一手遮天,个人擅自决定采购重要教学试验设备等一些重大事项。肖某准备将其心腹、校财务处处长史某(因严重违纪已被执纪审查)提拔为学院党委委员,组织部门向其提出,“史某的群众基础不好,作风浮夸,并有教师反映史某在财务处私设小金库用于大吃大喝”。肖某听后,不以为然。为了使史某顺利提拔,肖某私下向其他党委常委打招呼,并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时,自己首先发言“定调子”。在肖某的帮助和指示下,史某被提拔为学院党委委员。为了感谢肖某,史某先后送给肖某人民币20余万元。

  肖某是政工干部出身。为了评得高级职称,肖某和下属弄虚作假,在上报的评审资料中,将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为国家级论文上报,将待发表的论文作为已发表的论文上报,将以单位名义发表的文章把自己作为第一作者上报,将其他人申报的科研课题把自己作为排第一的主要参与人上报。经过一番“努力”,肖某终于“如愿以偿”。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肖某的行为是否违犯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构成个人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行为,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骗取职务、待遇、学历、荣誉等利益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党纪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肖某构成多种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肖某构成少数人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行为

  本案中,肖某一手遮天,不把其他班子成员放在眼里,个人擅自违规决定采购重要教学试验设备等一些重大事项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

  肖某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

  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人事、劳动和干部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党员形象。

  本案中,肖某明知史某存在违纪问题,却刻意隐瞒、歪曲事实,利用职权违规提拔史某,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该过程中,肖某同时还存在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即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违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党纪条款。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从重处分,按照“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量纪。

  另外,肖某收受史某人民币20余万元,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

  肖某构成“骗取职务、待遇、学历、荣誉等利益行为”

  本案中肖某弄虚作假、骗取职称,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应追究党纪责任。同时对其骗取所得的正高级职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上述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

  准确认定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以及骗取职务、待遇、学历、荣誉等利益行为

  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

  2.《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本违纪行为。其中,第二种形式中的“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直接从事干部、职工劳动人事工作等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对具有决定权的人员所形成的影响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为本人谋取利益,也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收受别人的好处在所不问。另外,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骗取职务、待遇、学历、荣誉等利益行为。

  3.注意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选人用人腐败严格破坏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是监督执纪的重点。实践中,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当首先认定为行为人“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因此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而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原则上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4.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界限。如果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在违规谋取人事方面或其他利益行为过程中,同时涉嫌构成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作者王希鹏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

 

  • 上一篇文章:【监察法释义】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 下一篇文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如何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共谱亚洲和世界的...[]

  • 宣言:为有源头活水来[]

  • 永远做中国人民和...[]

  • 国家的掌舵者 人民...[]

  •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

  •  
     相 关 文 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Copyright @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        
                                             举报电话:85071099
                                             举报信箱: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 266033
                                             举报电子邮箱:jiwei@q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