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务。
2.接到上级纪委文件、通知及时请示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3.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出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
5.对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6.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办法。
7.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二、信访工作程序
办信程序
(一)接收登记
及时签收拆阅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登记来信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二)告知
向部门领导汇报,信访内容和访求,依据现行法规,判断来信诉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办理
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作出办理决定。
(四)答复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答复信访人。
(五)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级部门申请复查。收到复查请求后,学校在30天内开展复查、复核,形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六)督办执行
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学校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
(七)结访报告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上报结访报告,内容包括:信访人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调查处理情况、处理结论、信访人对处理结论的意见等。
(八)归档
工作人员对包括上访信件在内的有关信访案件材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妥善保存。
接访程序
(一)登记
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职业或单位等内容。
(二)接谈
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认真阅看相关材料,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记录来访反映问题的事发地、主要情节和要求。
(三)受理
向部门领导汇报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和转送、交办去向;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办理
对已经受理的来访事项由来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作出办理决定。
(五)督办
情况复杂来访事项,经领导审核同意,学校纪律监察室立项督查督办
(六)答复
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采用邮寄送达、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答复来访人。
(七)复核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学校或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学校复查、复核,后,答复信访人。
(八)结访
结访报告内容包括:来访人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调查处理情况、处理结论、来访人对处理结论的意见等。
(八)归档
三、案件查办工作程序
(一)受理
1.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多种途径受理涉及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校属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2.按要求登记后送学校领导阅批。
(二)初步核实
1.按学校领导阅批的意见,对需要初步核实的线索和材料,依照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初核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调查了解,收集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办案工作。
3、初核时限为二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4.按要求写出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除需立案调查者外,提出处理意见和有关建议,予以了结,并将材料归档。
(三)立案
1.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调查
1.按规定要求发出《立案决定书》,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接到《立案决定书》后,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工作调动、聘任新职、提拔、奖励。
3.若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妨碍案件调查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4.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
5.按规定要求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应签署自己的意见。
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7.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和做好案件查结后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审理
1.调查组按要求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立案调查且需追究纪律责任(含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于纪律处分)案件的证据材料等移送审理组审理。
2.承办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善”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组讨论。
3.审理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
4.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同犯错误党员见面,并让其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5.政纪案件审理完毕后,按规定要求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6.审理完毕后,对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按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分别报学校党委或行政、学校纪委讨论作出决定。
7.对需上报备案的重要案件,按要求上报备案。
8.按纪律处分审批结果印发处分决定,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有关善后工作。
附:1.案件查办工作流程图
2.信访举报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