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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
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 作者:jiwei    转贴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23    文章录入:admin ]

 基本案情

  梁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B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6月,梁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A省C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梁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2016年5月,B市纪委收到梁某一审判决材料(此前B市纪委不掌握梁某案相关情况)。6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了梁某严重违纪案,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B市市委认为,梁某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规定,梁某的B市市委委员职务已自动终止,不需再呈报A省省委审批。鉴于梁某原系B市民政局局长,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B市市委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备案。

  分析意见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辞去、免去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或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考虑到各地对《工作条例》关于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办理程序:

  (一)由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一般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此类情况中,由于被审查人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问题,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应依据党章规定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二)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出生效判决后交由纪检机关作出党纪处理的,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党委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备案后,可视为不再具有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处分可不再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本案中,梁某严重违纪案系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B市纪委不掌握相关情况,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系直接依据法院判决作出,B市市委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梁某市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A省省委备案(具体事项可由B市市委组织部承办)。同时,由A省纪委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进行备案审查。(钟纪晟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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