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中共党员,系某镇镇长,2006年春节前,其擅自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的物品和礼券用于向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送礼打招呼。事后,钱某找到镇里一家企业的老板马某说,春节前有一笔费用在镇里不好走账,能不能在你们企业走一下。数日后马某帮钱某结清了账款,共计30余万元,并让企业财务科以招待费的名义将这笔费用列支,随后马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钱某。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时,钱某辩解称,这30余万元的费用是用于代表镇里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送礼,而非给自己,不应当构成违纪,更不构成受贿罪。
如何认识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纪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不仅违纪,并且已构成受贿罪,还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析意见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正确把握受贿的主观要件,就可以正确区分是否违纪,是否构成犯罪,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量刑适当。本案关键是钱某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根据违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主体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其故意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不正当报酬是通过职务行为取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积极追求和希望的态度。依据上述标准,本案中钱某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钱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受贿行为人的特定目的是非法占有。本案中钱某没有个人所有或占有的意思,但无论这30余万元的用途如何,都包含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中,因为受贿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以第三者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所谓第三者,并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了单位或其他组织。因此,本案中,钱某无论如何辩解,也不论其是否实际占有这30余万元,都改变不了非法占有马某帮助其报支的这30余万元的事实。
钱某主观上具有受贿的认识因素。在受贿构成的主观要件中,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出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说,认识到收受他人财物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本案中钱某当然认识到这样做会侵害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内心也非常清楚,如果自己不是镇长,不可能也不会主动去向马某提出要求帮助报支这笔费用。
钱某对权钱交易的实现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受贿行为主观方面还包括一个重要方面即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必须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明知受贿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而逆行。本案中钱某对这种以权谋利非法交易的实现,主观上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十分明显。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的违纪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违纪,并且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一方面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的谈话,让其主动交待受贿的动机、目的和原因,查清行为人行为发生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使查办案件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