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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某行为是否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         ★★★
贺某行为是否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
[ 作者:jiwei    转贴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31    文章录入:admin ]
基本案情

  贺某,中共党员,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2011年7月,A市人事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某不顾反对,私自决定举办挂牌仪式,宴请相关部门领导及所属县人事局人员,共摆酒席60余桌,花费18万元。事后,贺某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6万元,剩余12万元由所属6个县人事局均摊。

  分歧意见

  对贺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利用公款举办庆典活动,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通过花费公款和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既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也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贺某行为不仅仅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二是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三是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四是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举办庆典活动虽不属于上述前三种形式之一,却属于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对此,《<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贺某私自决定利用单位公款6万元举办庆典活动,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然而,除此之外,贺某还有决定由单位所属6个县人事局承担12万元费用的乱摊派行为,此行为是否也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

  “乱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侵犯的是摊派人所在单位之外单位或摊派人之外人员的权益。但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侵犯的是违纪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因此,贺某乱摊派的行为不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

  (二)贺某行为还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等规定。“非法定义务”,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以各种方式乱摊派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搞庆典活动,贺某却摊派所属6个县人事局承担12万元酒席款,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

  综上,贺某行为既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也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违纪,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并处理。(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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