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山东省济南市出台《济南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办法》共6章3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过错问责的对象、实施主体、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形式、追究程序和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对上位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补充。
《办法》详细区分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各类具体情形。将工作作风懈怠、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凡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确认并追究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过错的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但不得以行政过错处理代替行政处分。行政过错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同时规定发生当事人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及证人,隐瞒过错事实真相,干扰、阻碍对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等行为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纪委政策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