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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大学一名院长受贿百余万受审         ★★★
广州大学一名院长受贿百余万受审
[ 作者:jiwei    转贴自: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文章录入:admin ]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昨日上午,原广州市纺织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院长(正处级)余建春被控受贿人民币98.8万、港币42万,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中专校长被控受贿百万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07年间,余建春担任广州市纺织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纺织中专”)校长,从2002年起,他同时担任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以下简称“服装学院”)院长。

  据指控,余建春在1995年至2007年间,共受贿人民币98万余元、港币4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2年到2004年,余建春先后将校区的运动场、学生生活综合楼等多项工程发给花都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从中收取工程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港币40万、人民币10万。

  2000年至2006年,余建春将校区的主教学楼办公区、报告厅、赤岗校区图书馆装修等多项工程发包给广州市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61.2万、港币2万元。

  除了工程“发包”之外,余建春“生财有道”,学校的后勤管理甚至人事任免都能让他捞到“油水”。

  1995年间,余建春在学校购买铁床的过程中,收受铁床供应商的“回扣”人民币5万元。

  2001年到2007年,余建春利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关照“下属”周某、雷某、曾某的工作问题,收受3人贿赂人民币5.38万元。

  2004年至2007年,余建春将校区4年的后勤管理业务发包给一物业公司,从中收取贿赂16.5万元。

  自首兼检举还退赃16万

  据悉,余建春的受贿行为大部分都发生在春节、中秋、五一等节日前后,以节日“礼金”的名义进行。2007年4月2日,余建春自首,自首后,主动退赃16万元,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余建春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面对受贿时“来者不拒,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辩有些钱是“人情往来”

  昨日庭上,余建春表示,受贿所得的百来万元都在澳门和广州花掉了。据悉,余建春自首后,法院冻结了余的40万元银行存款,并查封其位于海珠区一处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对于购房的资金来源,余建春回答“记不清了”。面对指控,余建春及其辩护律师表示,部分钱财往来只 是逢年过节,同事朋友间的“人情往来”。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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