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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拿招生指标敛财受审         ★★★
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拿招生指标敛财受审
[ 作者:jiwei    转贴自:长江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9/24    文章录入:admin ]

利用管高校学生工作职务之便,帮湖北部分高校搞招生指标,从中捞取“好处费”88万元。昨日上午,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原处长、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杨永才因涉嫌受贿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帮高校搞招生指标敛财88万

  检察机关指控,杨永才在担任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湖北部分高校搞招生指标,从中非法牟取利益。据了解,部分三类招生的独立学院因多招收学生,导致部分学生无法取得学籍,这些高校负责人便与杨永才“打招呼”,向他送钱送物,希望能多拿到“学籍注册”的指标,而杨永才也将他人所收送的钱财收下。

  据了解,杨永才先后11次收受他人“好处费”87.8万元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事发后,杨永才被“双规”,在此期间他交代了受贿的全部事实,并且退回赃款70多万。

  当庭承认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人指控杨永才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贿赂88万元的事实,杨永才当庭全部承认。此前,杨永才已退赃70余万元。法庭上,他要求家属帮他退出余下的赃款。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问杨永才还有什么需要陈述时,杨永才当庭拿出写好的“忏悔书”,准备念给法官和检察官听。

  但被法官打断,建议其将书面材料上交给法庭。

  杨永才在忏悔书中写道:“实事求是地说,早些年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还是比较注意的,跟老板打交道还是比较谨慎的,思想上似乎有一条若明若暗的防线:不能收别人的钱……可惜在纷繁而又多彩的现实生活中……与老板工作接触一多,时间一长,相互间一熟悉,原来头脑中存在的那根脆弱的防线就荡然无存了。”

  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

  ◇旁听席

  在职时确实做过一些实事

  昨日上午9时许,身穿囚服的杨永才戴着手铐,被法警押上法庭。走上被告席时,杨永才朝旁听席上的家属看了几眼。

  “头发明显白了,跟当年在学校时完全是两个样子。”旁听席上有人说“杨永才现在看起来非常憔悴”。

  一位旁听人士称,杨永才在担任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期间,确实做过一些实事,为加强高校学生管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注册做过很多工作。但由于和独立学院的领导“走得太近”,经不起物质利益和金钱的诱惑,以至于私心贪念膨胀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太可惜了,其实他完全可以在教育工作岗位上一直干到退休。”

  ◇庭审焦点

  春节收钱是礼尚往来还是受贿?

  杨永才的辩护律师称,由于杨永才主管高校学生工作,与一些学校负责人经常有往来,逢年过节就有人送给杨一些钱物。“这些都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因为关系都比较要好,并不是受贿。”

  公诉人认为,杨永才收受他人88万元“好处费”,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人送钱给杨永才,并不是跟他很熟悉,而是看中了其职务上的权力能够为自己帮忙,因此,不能认定为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杨永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构成了受贿罪。

  退回70余万赃款是否为自首?

  法庭上,杨永才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杨在“双规”后退回70多万元赃款,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与后来司法机关所查明事实一致,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公诉人认为,杨永才是否构成自首,关键看其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该由法庭依法判处。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充分讨论后作出裁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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