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把樊中黔请出来吃顿饭,事情肯定帮你搞定。他在这个行业沉淀很多年,人们买他的账。”2009年4月3日,一位贵阳知情人士这样对记者说。
樊中黔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中文专业,28岁就当上领导职务。“樊中黔的下属就说他很独断,自己说了算。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敢作敢当。”一位认识樊中黔的人说。
据接近检察机关的人士告诉记者,樊中黔收受的钱物基本都存放家中,花掉的很少。
一位当地司法系统的人士向记者分析说,樊中黔的案子代表了一种隐蔽和新型的官商权钱交易,其特点是“小步长跑”与“双线跟进”。
“小步长跑”是指很多向樊中黔送钱物的人并非“一事一桩”的买卖,而是和樊长期打好关系,经常会利用过年过节送钱,每次数量并是不很大,万元左右,甚至一送送了十多年。另外要办大事时集中多送几笔,于是成为“双线跟进”。
“这些过年过节送的钱表面上看似乎是‘感情投资’,但其实是有目的的,送钱是一种铺垫,是为了办事,而且和职务有关系。”上述司法系统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如2001年樊中黔担任国土局局长时,一公司请他帮助办手续,从2001到2008年公司老总过年过节都送钱,并在2006年单独送了一笔20万元,这些钱都能构成受贿罪吗?从常识看,2001年办事,如果要金钱感谢,不可能选择在2006年,至少不能将这些所有金额都算做对当初办事的贿赂。”樊中黔的辩护律师之一、贵州省证衡律师事务所邓成军律师向CBN记者分析说。
事实上,检察院在对樊中黔的起诉书里也将他违反规定多次收受礼金共计人民币83.6万元列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属非法所得”之列。
“这83.6万元的认定就是从现在的证据看,是没有对应办过事或没有证据能证明的情况。”一位接近当地检察院的人士告诉记者。
“必须要注意《刑法》385条和388条的区别,前者是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不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非正当利益都不影响定罪。”邓成军律师说。
“不过388条说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我们一般称作斡旋受贿罪,即你收钱物但这个事不是你职权范围内的事,而要通过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才能办,其构成要件必须有不正当利益,而这时谋取的正当利益不构成这条犯罪。樊中黔案件里有几起属于这种,所以不能在这样情况下将一些礼金视为受贿。”
在一审法庭上,检察院指出,馈赠与受贿应该有6点区别:馈赠的数目不大;馈赠是公开的;馈赠的对方是一般公民;馈赠是相互的,而受贿是单方面的;馈赠者没有利益上的请求;馈赠者在馈赠的前后没有得到好处。由此可见,樊中黔明显不是馈赠。
公事私办与财产申报
2007年5月,在贵阳市纪念塔开发项目上,贵州创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第二建设工程处发生纠纷,前者的负责人请樊中黔帮助协调处理。转年春节,送来10万元。
樊中黔就是如此经历了大量的“公事私办”,事情如按程序或公开规则都是可以解决的,或他应该做的,但最终还是收人钱财。
所以才有樊中黔在一审法庭上说,他的过错不在于他正常履行职务,而在于他不该收取不义之财。
“樊中黔曾给下属打招呼说不要刁难别人办事,这样的说法对应的官员行为权力边界很模糊,这是不是履行职责呢?而哪些话又不适合说呢?现在缺乏可操作性的认定。”贵阳市威克律师事务所马扬律师对记者说。
当地一位司法系统人士认为:“现在迫切需要出台财产申报法,技术和条件都已比较成熟。”
这位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人士向记者分析说,如果有财产申报法,可以想象樊中黔的情况未必能杜绝,但每笔受贿前的监督是比较强的。“财产申报制度关键还是看制度的可操作性,现在光申报还不成,要配合银行的账户制度。首先全国联网可查,比如我在上海存一笔钱,贵州的检察机关就很难查到。其次要在账户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人一户制,而现在是各家银行拉存款,都希望你去他那开户。”
“从党风党纪角度看,也应该把合法的馈赠与涉嫌受贿界定清楚,比如从金额和关系上划分,这样对官员肯定是有好处的,有的礼金申报批准了就可以。”樊中黔的辩护律师之一,贵州省证衡律师事务所章根香律师对本报记者说。
“不可能等每个制度都成熟了再全面推进财产申报,就像很多法律也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的。不能说有人反对国家就不推进了。”贵阳市天职律师事务所田东海律师这样认为。
据记者了解,涉及樊中黔案件的一位人士早在2005年左右就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找他谈话,他否认行贿,当时检察机关就有怀疑是否和同在金阳新区的樊中黔有关系。但没有证据当时无法追查。
权力不明确且过大,缺乏监督,法律意识不明确,制度建设没跟上都是引发此案的深层原因,而“小步长跑”与“双线跟进”的方式更近于“慢火煮青蛙”,最终迷失在难以自拔的权力与贪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