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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甬金高速“绊”倒宁波、绍兴三任交通局长         ★★★
浙江甬金高速“绊”倒宁波、绍兴三任交通局长
[ 作者:jiwei    转贴自:忠诚卫士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5/08    文章录入:admin ]

继宁波前后两任交通局局长励奎铭、奚际斌“落马”被判刑之后,4月30日,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继东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蔡继东被指控的两项罪名和励奎铭一样,都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而奚际斌则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这三名交通局长的“落马”,都与甬金高速公路有关,3人都在杭州(含余杭)受审。

高速公路股权转让曾被叫停


法院判决书中提到,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了绍兴大统评估公司低评绍兴交投公司30%股权的情况。经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人民币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公司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权价格至少在人民币4.33亿元以上。

而早在2002年6月,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人民币9.59亿元,其中上海茂盛公司占70%股份,绍兴交投公司占30%股份。至2002年12月,双方共实际出资人民币3亿元。

2004年6月,绍兴交投公司打算将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海茂盛公司。蔡继东违反国有产权转让应先评估并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同意将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茂盛公司,并擅自确定了成本及利息另加收益10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在按蔡继东提出的价格谈妥后,蔡继东再指使他人以低于谈妥的转让价格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同年7月20日,绍兴交投公司与上海茂盛公司签订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近1.12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同年8月2日,受委托的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陈建明按照蔡继东的要求,出具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89亿元的评估报告。

绍兴市国资局批准绍兴交投公司协议转让股权后,因浙江省交通厅不同意,股权转让被停止。

局长滥用职权继续转让股权

2005年8月,上海茂盛公司继续提出转让30%股权的要求。由于评估报告已过了一年有效期,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绍兴交投公司委托,在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略作修改出具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84亿元的评估报告。同年9月4日,绍兴交投公司依据蔡继东与上海茂盛公司谈定的人民币1.27亿元价格,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同年9月7日,绍兴市有关领导批示,原则上要求新签订协议的应公开竞价出让。为此,蔡继东与绍兴市交通局副局长钟海等人商量后确定,将已签订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改成原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补充协议,交通局以该补充协议上报国资局批准,以规避公开竞价出让。2005年12月28日,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完成。2005年底,甬金高速公路通车。

蔡继东于1997年11月起担任绍兴市交通局副局长、绍兴市交通局党委委员、副书记;1998年1月起,担任绍兴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同年6月被任命为绍兴市交通局局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继东在担任绍兴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转让甬金高速公路30%股份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法院还依法查明:蔡继东在担任绍兴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持绍兴市交通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公司人员杭国涛、周鹏飞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此前,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励奎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奚际斌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半(一审两罪并罚判处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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