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
据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刚利用其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调动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作出判决。
据了解,朱志刚1950年5月生,自幼长于北京,祖籍系陕西陇县。案发前,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即归属陕西代表团。
朱志刚1982年至1986年任北京市大兴县财税局副局长、局长,1986年至1987年任大兴县计委主任兼财政局长、党组书记,1987年至1989年任大兴县副县长、县委常委,1989年至1994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长,1994年至1998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一年后,58岁的朱志刚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不久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位居正部级。
在基层和政府部门工作了40年的朱志刚,经历和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财税改革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改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介绍说,朱志刚在财政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先后分管过关税司、经济建设司、企业司、预算司、国防司、税政司以及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同时还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
朱志刚长期从事财政工作,实践经验丰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案发前的几个月里,朱志刚频频出现在专题讲座上。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央纪委对朱志刚立案检查发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牟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2009年6月,决定给予朱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