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监察知识   >>  正文  
  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作者:jiwei    转贴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5    文章录入:admin ]
基本案情
朱某,男,A镇B村村委会副主任,中共党员。
2011年1月,B村招商引进开发商张某对村拆迁安置房进行开发,项目预计于2011年11月底竣工。项目开工后,朱某的弟弟欲购买安置房,于是朱某找到张某要求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房屋,张某口头同意。2011年6月,朱某又找到张某,要求优惠购房,张某此时已经将所有房屋全部售出。朱某提出,他在工程开工之初就与张某商谈购房事宜,现在其他楼盘房价已经上涨,无法给亲戚一个交代。张某考虑到朱某为B村村委会副主任,以后可能还有求于他,于是提出给朱某3万元补偿,让其弟弟到别处买房。朱某嫌少,提出补偿4万元,张某无奈只能答应。2011年9月,张某给了朱某4万元,朱某未将此款交给其弟,而是个人私用。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与张某之间是合同关系,张某毁约后给予朱某的4万元应该属于补偿的违约金,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利用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与张某之间是不是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补偿给朱某的4万元是基于什么理由,是否受到了胁迫;在这个过程当中朱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并为张某谋取利益,其是否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我们认为,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理由如下 :
第一,朱某与张某之间不能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案中,张某所售房屋在对其他人销售时,并没有什么优惠政策,而朱某在代表其弟弟要求购房时,提出优惠购房,超出了正常销售的范畴。
虽然《合同法》认可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成立要求最少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本案中,朱某两次找到张某要求购房,但都没有明确要买哪一层、哪一间以及买几套,更没有提到如果双方违约应分别承担的责任,朱某的行为只是有购房的意向,而对此意向并未与张某进一步商谈,无法就此认定两人已形成了口头合同。因此,对于后期张某给予朱某的4万元,也不能认定为是合理的违约补偿款。
第二,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朱某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从朱某第一次去找张某开始,就是想获得超出正常销售范畴的优惠,而朱某认为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优惠的前提是张某是在B村进行的开发,而朱某本人是B村的村委会副主任。张某最终同意给予朱某补偿,既是为了不得罪朱某,也是基于朱某身份的考虑。
朱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朱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实施的,而是村级自治事务,属于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主观方面,朱某有直接的故意,无论是找张某要求购房优惠还是接受张某所谓的补偿款,都是希望从张某处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最终在收到张某的4万元后,朱某也未将钱款交给其弟,而是被其本人所用;在客观方面,张某是考虑到朱某的职务,想到今后可能还有求于他,因此给了朱某4万元。尽管朱某目前对张某的工程没有直接的管理工作,但是朱某的职权在客观上对张某的工程有一定程度的制约关系和影响力,朱某与张某在权力与货币互相交换中达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默契。在客体上,朱某的行为侵犯了村级事务管理活动的廉洁性。
综上所述,朱某收受张某4万元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仇晓婷)

责任编辑 王桢

  • 上一篇文章:由请托人垫资获取收益问题的认定

  • 下一篇文章:某市城管局副局长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每月"回复选登"第22期中…[51]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共谱亚洲和世界的...[]

  • 宣言:为有源头活水来[]

  • 永远做中国人民和...[]

  • 国家的掌舵者 人民...[]

  •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

  •  
     相 关 文 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Copyright @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        
                                             举报电话:85071099
                                             举报信箱: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 266033
                                             举报电子邮箱:jiwei@qut.edu.cn